代位求偿权

时间:2024-01-31 14:34:05编辑:小奇

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是:

1、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。

2、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。

3、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。

4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。

5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合同法》第73条规定:“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,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,由债务人负担。

上一篇:乐山机场

下一篇:特区经济